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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住建局):

  为有效实施对物业服务领域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工作,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物业服务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恶意欠缴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服务领域存在失信行为认定: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低于C级;

  7、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业主有以下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1、业主欠缴物业费;

  2、业主违规装修;

  3、业主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小区绿化等小区公共部位。


  二、部门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镇)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三、信用等级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业主信用等级分为良好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80分至9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四、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五、物业主管部门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对社会公布。对AA级以上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B级以下(含B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失信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惩戒:

  1、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B级的,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2、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B级的,实行重点监管和市场限制管理。一是加强日常检查。加强对其物业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三个月内,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回查,检查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业务重点审查,在日常业务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C级以下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4、项目负责人所管项目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市所有物业项目的管理。


  六、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房管局拟联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宣传部、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等部门,对物业服务领域内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物业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七、异议处理及修复

  1、经初步确认拟予公布的失信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在“信用福州”网站公布,同时抄告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单位,落实惩戒措施。

  2、单位和个人对物业行业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借有效证据到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3、相关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进行及时更正,并在福州市相关网站进行更正。

  4、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在三个月以上周期(含三个月)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恢复信用分。

  5、符合修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最初作出失信认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应在单位和个人完成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修复记录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申请失信信息更正及信用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凭原失信认定部门开具的信用修复证明到各失信联合惩戒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在申请递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并保存修复记录。

福州市房管局|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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